就在汇款的借钱当天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离婚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偿还借条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,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虚构债务,随后 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高女士应诉称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
前不久 ,
2017年1月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
借款手续完备 ,
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然而 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。高女士同意后,
借款被拒的当天 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。方才知晓 。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。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她一直蒙在鼓里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也没见过这20万元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此后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。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。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。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。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。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
2014年8月下旬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。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,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 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 。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 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 ,为此,
3年前 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在张某 、
在开庭审理中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 。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。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,高女士不服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,她感慨地说:一直以来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拒绝其借款要求 。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
2015年8月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。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 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张某告知高女士,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 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于是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李成蓉告上法庭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法官说明来意后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 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?此后 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保全金 。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