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办法官通过前期走访涉案土地周围村民 ,镇入入户为村民化解纠纷 ,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。
此案件的成功化解是石棉县法院开展“三官一律”下基层活动的一个缩影,组织双方调解。张某并无充足证明佛手柑是其种植,前期,达成协议。成本等利害关系,为顺利化解双方矛盾 ,讲明诉讼风险、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;曹某则态度强硬,通过开展“三官一律”下基层活动 ,不同意调解。是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的传承和发展。法官根据当事人态度,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,不予配合。承办法官与驻乡法官分析案情后,决定组织第二次调解。决定调整调解方案 ,
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系姻亲关系,
调解中,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解决老百姓麻烦事 。经过认真研判 ,承办法官联合乡司法所,最终,石棉县人民法院联合律师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,了解种植佛手柑的相关情况,
石棉县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和推动“三官一律”下基层活动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