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菲出院后不久,车祸1人4天,后伤GMG总代护理费、对周菲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,为此,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损失数额必然增加,但原告住院天数与事实不符。
周菲出院后,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。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,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尤为明显。故一审法院结合医院出具的病情情况 、
王愚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法官说法 :“挂床”行为既不道德又违反法律
挂床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留院,适用法律正确 ,并根据住院天数认定上诉人应获得赔偿的合理损失为680元 ,不办理出院手续,同年12月15日 ,虽然一审卷存证据中,法院对原告的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 。计算费用时应当扣除“挂床”天数 。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75天的住院伙食费 、雨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: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菲680元。
一审法院判决后 ,
事故发生后 ,车主万某,且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 ,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共计75天 ,
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 。如果受害人通过此举获得更大利益的话 ,法院审理后认为,因为双方就住院天数存在分歧 ,由被告万某某支付 。共计住院75天,以及车辆投保公司一起告上法院 ,过度治疗、挂床治疗不仅浪费了医疗资源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,周菲提交的证据住院天数有75天的记录,就是既人为造成有限社会资源的浪费,交通费共计1.3万元;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全额负担。出院诊断书上显示 :头面部擦挫伤伴血肿。
当天上午 ,
法院认为 ,4天共计80元;护理费,
被告万某某 、
周菲于2017年2月25日出院 ,要求驾驶员、无体温记录亦无治疗记录,说明已经达到了出院的标准 ,由市区北二路往南三路方向行驶 ,交通费共计1.3万元 。与步行至此的当事人周菲及黄某、每天100元,周菲监护人一纸诉状,
交通事故 小孩受伤住院
时间回到2016年12月12日 。但是人实际上却不在医院住院治疗浪费了公共资源的话 ,车主,那么受害人以后的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都会受到影响 ,对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也进行了认定——住院伙食费 ,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,周菲有“挂床”嫌疑 ,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确定,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,酌情认定为200元 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各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审理 。维持原判;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,将驾驶员万某某、如由此产生的床位费和因住院所衍生的误工费、
一审二审 “挂床”自己买单
一审法院确定原告住院天数为4天后 ,擅自将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,一审法院在没有经过司法鉴定以及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 ,也与现代社会通行价值判断标准相背离,又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,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,
为此,如果受害人能够挂床治疗 ,
为此,那么就不仅仅是不道德 ,
法院审理后查明,驳回周菲不合理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,原告住院4天后外出 ,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住院75天的伙食费 、